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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景区诉《变4》官司今日终于宣判 历时861天获赔20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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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7 1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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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变形金刚4》协拍方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武隆县植入电影《变形金刚4》合作协议”,约定在电影中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
  但2014年6月《变4》电影首映式上,武隆景区方发现影片中并无“中国武隆”标识呈现,说好的“中国武隆”去哪儿了?同年7月,武隆景区(原告)随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九零五公司和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00余万元人民币。重庆首例旅游行业涉外官司就此拉开序幕。
  2016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此案,庭审中,被告辩称,“中国武隆”标识只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体现,植入标识仅为合作协议的部分内容,而且已及时在其他DVD等版本中加入了“中国武隆”标识,协议的其他合同义务已履行,不存在违约,原告主张退还合同款,赔偿经济损失等均无依据。庭上一九零五公司还意外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和滞纳金等共计1240余万元人民币。
  对于一九零五提出的反诉讼,武隆景区方坚持《变4》片方违约在先,在片方违约后停止合同尾款支付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且由于被告未履约,斥巨资巨额植入广告,却没有收到广告效果,反而由于剧情原因混淆了观众对景点出处的认知,给武隆景区造成负面影响,作为美国派拉蒙公司的合作方,北京一九零五公司应付连带责任。据委托的调查机构调研的结果显示,在北京、上海、广东电影院里,随机对551名观影者抽样调查,86.9%观影者表示,并不清楚在武隆采景的戏份出处在哪。
  历时861天,今天(10月27日)早上10点整,本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 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
  二、 驳回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 驳回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此外,本诉案件受理费130765元,由原告负担52306元,由被告负担7845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274元,由反诉原告北京一九零五公司承担。对于是否提出上诉,双方律师均表示需分别与原、被告公司商量后决定。此次重庆喀斯特公司在涉外官司中胜诉,也为更多跨国电影广告植入合作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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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7 13: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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