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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征收拟抬高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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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16: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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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市四届人大cw会第三十九次会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三审稿)进入第三次审议。

  三审稿就旧城区改建征收工作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征询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二是满足两个“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即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方可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此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总户数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总户数不足百分之八十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区县一级zf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三审稿指出,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行为。但是,经鉴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违反规定实施的,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同时,三审稿根据cw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了保障未经登记建筑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将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期由“不得少于七日”修改为“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此外,三审稿还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已经报名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进行公示,由被征收人在公示后五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三审稿特别指出,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为了加大对房屋价格评估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根据cw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三审稿第五十二条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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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16: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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