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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影响力] 公交坠江引反思,“车闹”该如何定罪?大法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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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0 16: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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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也召开了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专门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系列典型案例为样本,研讨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
除了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会议上还介绍了多起类似案件审判情况。
案件中的“车闹”行为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在判决结果中,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涉案人员行为。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机又该承担哪些责任?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公交车司机不顾乘客安危、与他人产生肢体冲突的做法,也受到公众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高级法官张能宝认为,公交司机不是普通人,他们对全车人的生命安全负有责任,不能像普通人那样参与打斗。其特殊身份下的职务义务不履行,会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应该予以约束。
那么,法律又该如何约束驾驶员的行为?
胡云腾建议,今后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离开驾驶位等都应包含在内。
此外,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公交部门还应当从完善设施(加装隔离门、一键报警等)、配备安全员、加强对公交司机的心理疏导与应急培训等方面入手,预防类似悲剧发生。
交通运输部日前就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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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0 16: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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