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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康师傅”被认定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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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10:37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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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妍莉 实习生 赵洪浪)昨日,记者从顶新集团西南区公关负责人处得到证实,该集团旗下的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和重庆顶益国际食品公司,因向交易方支付专卖费,被贵阳市南明区工商分局认定为“商业贿赂”。日前贵阳市工商局已正式向这两家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2005年,重庆顶益和顶津公司同贵阳铁路和贵阳机场签订了为期2年的“康师傅”方便面与饮品的“专卖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在贵阳火车站及机场内,只能销售“康师傅”品牌的方便面和饮料,而顶益和顶津则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专卖费。”<br/>&nbsp;&nbsp;&nbsp; 去年12月,贵阳市南明区工商分局在商业贿赂的检查中,认为顶益和顶津是以货币的形式获得了在机场和铁路销售的独占权,客观上排斥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属于商业贿赂,涉及商业贿赂的销售额达189万元。<br/>&nbsp;&nbsp;&nbsp; “我们很冤枉!”昨日,顶新集团西南区公关负责人谭莉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顶益和顶津是通过招标形式获得机场和铁路专卖权的,并非私下的交易行为。另外,这笔费用也有完整的财会记录可查。<br/>&nbsp;&nbsp;&nbsp; 至于支付专卖费的初衷,她解释,飞机和火车上销售的产品种类有限,贵阳机场或贵阳铁路对销售产品品牌和质量有所选择是正常的,而“康师傅”的相关产品能得到专卖合约,依据商业合同,自然要给予 “专卖费”,这都是公开的,不存在商业贿赂之说。<br/>&nbsp;&nbsp;&nbsp; “我们将申诉到底。”她说,对贵阳工商局的认定,目前该公司已经向贵阳市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如果仍然维持原判,顶益和顶津将继续通过司法程序“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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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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