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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功能核心区落户,探索建积分制
2015-09-03
重庆户籍改革新政来了,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将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昨天,市zf公众信息网发布的《重庆市zf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户籍新政作了详细解释。
实行居住证制度
户籍新政将统一城乡户籍登记,以居住证为载体,推动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在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中,我市将实行居住证制度,《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应制定居住证实施细则,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精细化服务。
根据新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同时,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保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市外户籍随迁子女在本市连续就学年限等符合要求的,可在本市高考。
探索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有了居住证,怎么才能落户呢?
首先,鼓励劳动年龄阶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市外来渝人员落户。
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将探索建立市外来渝人员积分落户制度,针对不同类型人群科学制定积分分值和落户标准,保障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的人员落户。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外来渝人员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就业状况等条件,适度控制市外来渝人员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落户。
同时,将加大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转移力度。鼓励市外务工人员返乡到都市功能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就业创业并落户。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按照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要求,还将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清理完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分区落户条件
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 落户须务工经商5年并有稳定住所
按照五大功能区域的功能划分,新政还完善了分区落户的条件,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的落户条件优化调整为,市内户籍转移,须在两个区域内务工经商5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主城区常住户口。
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经商年限可放宽至3年。所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包含:集成电路、液晶面板、物联网、机器人、石墨烯和纳米新材料、新能源及智能汽车、页岩气、MDI一体化、生物医药、环保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城市发展新区城 落户须务工经商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户籍新政将有序放开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限制,市内户籍转移到城市发展新区,须务工经商2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常住户口。对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落户在相关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业转移人口
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常住户口。
对与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企业签订有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小城镇落户 落户在相关中心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
新政还将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在产业基础较强的中心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其他小城镇落户的,应坚持以就业为前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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