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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zf令第 303 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已经市zf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重庆两江新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 第三条 两江新区是******批准设立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先行区,着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集聚全球高端要素资源,建设成为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 两江新区应当遵循改革创新、开放引领、先行先试的原则,坚持zf引导、市场运作,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民生导向、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zf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两江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发、转变zf职能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 人民 zf设立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ld小组,决定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ld小组由市人民zf有关ld同志、市级有关部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以及江北区人民zf、北碚区人民zf、渝北区人民zf(以下统称三区zf)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zf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 (二)组织编制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两江新区的产业布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 (五)根据市人民zf授权,在两江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 (六)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下简称直管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等工作; (七)负责两江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 (八)市人民zf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直管区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疾病防控、征兵工作由渝北区人民zf负责。 直管区内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三区zf分别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职能机构应当协助三区zf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三区zf负责两江新区范围内各自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但是,法规、规章和市人民zf规定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的事项除外。 第十条 市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税务等部门在两江新区范围内设立的有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三区zf及其工作部门在两江新区规定范围内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zf所属的投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两江新区有关区域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国有资产经营、招商引资等。 第十二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zf授权进行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其收支并入市级预算。 第十三条 两江新区的财政税收管理及相关扶持政策由市人民zf另行规定。市人民zf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三区zf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两江新区各区域之间有关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两江新区应当建立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互为依存、有机统一、动态完善、相互协调的规划编制体制机制。 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区规划、专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会同三区zf编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三区zf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时,应当与两江新区有关规划相协调;市人民zf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当征求两江新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两江新区范围内各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会同三区zf统一编制,由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ld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zf根据发展需要优先保障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用地。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zf应当做好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九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能源、交通、市政、通信、信息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两江新区内重大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划统筹协调。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两江新区有关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两江新区应当重点发展汽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产业,加快发展集成电路、液晶面板、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物联网、机器人、生物医药、环保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会展、物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保税贸易、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两江新区应当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按照错位发展和集聚发展原则规划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zf根据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各区域的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经市人民zf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zf研究制订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报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ld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产业扶持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保持区域统一性。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两江新区内企业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牵头建立境外投资服务平台,提供投资促进、权益保障、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两江新区应当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加强碳排放管理,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两江新区应当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环境保护准入管理,不得引进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两江新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制度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河流、湖泊、湿地、林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 第二十八条 两江新区应当推广绿色建筑,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两江新区内新建保障性住房、zf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