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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首例客车超载入罪案宣判 司机获刑4个月并处罚金2016-06-23 09:33 来源:忠州日报 我要评论0 扫描到手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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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范家攀 陈青)“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入刑”不是一句空话。近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超员一案,忠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对黄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忠县判决的首例客车超员入罪案件。
 3月14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车,未取得校车运输资格),从忠县野鹤镇清河村出发,沿途装载学生往野鹤镇新场小学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野鹤镇新场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8人,实际载客19人,超载人数为11人,超过额定乘员137%,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该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的客运秩序、学生的安全,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隐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此种情况,一是有关执法部门要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二是乘客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出行,切勿乘坐证照不齐的黑车;三是驾驶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杜绝超载、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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