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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对残疾人乘机设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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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9 0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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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的事件屡屡发生,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今天发布的《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认为,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于法无据,所依据的一些部门规章涉嫌歧视残疾人。
  调查发现,全国24家航空公司的服务规定中,要求残疾人乘机须“事先告知”并经承运人同意的有22家,有13家规定有权拒绝承运“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残疾人。

  我国法律法规对残疾人乘机出行作了总体性的保护规定,《残疾人保障法》要求对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提供无障碍设施。2008年出台的《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残疾人航空运输政策》及2009年出台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都对保护残疾人乘机的合法权益作出详细规定。前者规定,残疾人只要满足3个条件即可乘飞机:一是购买或者以正当手续获得了机票如:青岛到深圳机票厦门到哈尔滨机票等;二是残疾人采取了必要措施以使其能利用航空公司、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向一般公众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三是非担架乘客。对于满足这些条件的残疾人,航空公司不得因其残疾而拒运。

  然而,仍有一些部门规章为残疾人乘机设置了障碍。如1998年4月1日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29条规定,“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 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此条款被认为涉嫌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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