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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期限 不再仅限于“1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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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5 1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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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14日正式公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将视情节及影响程度实行动态管理。

  新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修改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据了解,原《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游客不良记录信用保留期限制度,规定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的轻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至2年。

  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第一批罚单中,大闹亚航、强行打开飞机应急舱门、攀爬红军雕塑照相三起不文明事件的四个当事人“上榜”。其中一名游客攀爬红军雕塑照相,不良记录保留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3日,不良记录保留期限达10年。根据情节及影响轻重对不良记录保存期动态管理,成为必要之举。

  暂行办法修改还包括第五条第五款由“参与****、色情活动等”修改为“参与****、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第六款“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修改为“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修改后的暂行办法还增加了“******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作为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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