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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装修房”纳税 装修费不能重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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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08: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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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装修房”纳税 装修费不能重复扣

买了包装修的二手房再转手计税还能扣除装修费么?昨日,广州市地税局例解购买超过5年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相关税费计征方法。明确说明个税计征时,购房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可以扣除,但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案例:

买了装修房5年后转手

市民老徐2007年3月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24平方米的商品房。支付房款160万元,缴纳契税4.8万元,实际支付住房按揭贷款利息22万元。购房合同注明房价款包装修,但老徐又另外支付10万元用于装修。契税完税证日期为2007年3月29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08年2月5日,房屋产权证日期为2009年1月4日。老徐另有一套住房。2012年4月1日,他将此房以200万元卖给刘先生。

计税:

可差额征收营业税

加州水郡工作人员介绍说,老徐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还应缴纳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者合计金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0.6%。本案例中,交易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且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房。以契税完税证日期2007年3月29日作为购买时间的开始,以房管部门受理交易申请的时间2012年4月6日为结束,购买时间超过5年。将按照其买入与卖出房屋的价格差额征收营业税。

由于老徐能够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机关监制的**,因此其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售房收入-购房价款) (5% 0.6%)=(2000000-1600000) (5% 0.6%)= 22400元。

市地税指出,由于该房产不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老徐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可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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