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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学老师发照片通缉校园小偷 律师称侵犯名誉权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3-2-26 12:03
标题: 大学老师发照片通缉校园小偷 律师称侵犯名誉权

    前几天,南京林业大学的宋老师发了这样一个帖子:“2013年2月20日下午4点左右,老图书馆117房间老师短时间出门到隔壁办公室谈事情,一小偷趁房间门没有关闭的情况下,溜进办公室偷走一老师IPHONE4手机一部,天梭手表一块,经调取监控,****机关已锁定此人为犯罪嫌疑人,请广大学子注意此人,并请有线索者指证此人。宋老师。”

    一个星期还没抓到小偷

    宋老师介绍,锁金村派出所的民警在调阅图书馆监控录像后,发现在下午3点50分到4点宋老师离开办公室的这段时间内,仅有一名男子出入过宋老师的办公室。因此,jf初步锁定这名男子为盗窃嫌疑人。不过,宋老师和其他老师都表示没见过这名男子,校园保卫科也表示不知道此人。无法确定嫌疑人身份,案子发生了近一个星期,都没有抓到小偷。记者随后致电南林校园报警平台和锁金村派出所,jf证实确有此事。

    为了尽快抓住小偷,宋老师把jf锁定的嫌疑人的8张截图照片发到网上,请学校的同学指认。记者看到,宋老师发布的照片“小偷”的正脸、侧脸等拍摄较清晰,且没打马赛克。

    公布照片并不合适

    一时间,网友针对照片中的“小偷”展开了轮番讨伐。网友“丁丁”留言:“抓到小偷应该剁手!”不过,仍有少部分网友提出疑问:“小偷的照片就能随意在网上张贴人肉吗?”

    针对网友的疑问,锁金村派出所民警和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解答。锁金村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这位老师没有权利在网上发布盗窃嫌疑人的照片,而jf虽然有权发布嫌犯照片,也要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

    ****律师向记者解释道:所谓的“小偷”,只有法院审判之后才能定性为罪犯,这位老师在未经司法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提前为 “小偷”定性并在网上公布照片,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如果该“小偷”提起诉讼,这位老师可能要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记者 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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