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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 网友“红旗缸盖害死人”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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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9: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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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红旗缸盖害死人”您好,接到您反映县工业园区内重庆红旗缸盖有限公司排放废气扰民的投诉后,我局立即会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开展了现场调查。根据检查情况和日常掌握资料,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重庆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重庆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铜梁县工业园区机械小区,是一家生产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的企业。2010年开始建设年产100万件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一期工程),一期生产厂房距正在建设的园区限价房260米,距今年投运的第八期廉租房523米。目前正在建设的二期工程主要以机械加工为主,二期生产厂房距正在建设的园区限价房60米,距今年投运的第八期廉租房301米。年产100万件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一期)主要以铝锭为原材料,熔化后在覆膜沙模型中浇铸生产各种产品,生产过程中由于覆膜沙中含酚醛树脂,在射芯、浇铸工艺酚醛树脂遇热分解有废气产生,产生的废气随温度的变化形成多种化合物,其中氨、酚类、醛类均属会引起人体嗅觉器官不适的臭气物质。
二、现阶段企业存在和面临的环境问题
(一)废气处理设施不完善。该企业年产100万件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于2010年取得县******下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同年取得我局下发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企业施工期建设了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但未建设配套的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011年未通过环保预验收,2012年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投入试生产至今
(二)生产规模较大。该企业可研、环评等设计建设射芯机、浇铸工作台各20台,年使用覆膜沙2500吨。目前企业实际建设射芯机113台,浇铸工作台45台,年使用覆膜沙10000吨左右。覆膜沙使用量越大,企业产生和排放的废气量就越大,对周边环境影响随之增加。
(三)城市发展与企业排污冲突。2009年,园区引进该企业选址定点时周边居民较少,离城区也较远。随着城市向东发展,金川大道以西全部划为城市商贸居住区,以东则为该企业生产车间,企业排污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环境矛盾日益尖锐,造成企业散排废气不断被投诉。
三、企业废气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从源头解决废气产生。该企业废气排放被投诉后,决定从原材料覆膜沙入手解决其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覆膜沙是铸造行业制造模型的原材料,为了定型,沙中添加了酚醛树脂,使之在加热后能固化定型,树脂是决定模型合格率的关键。2013年1月,该企业决定引用新型无机覆膜沙来降低废气产生量,并逐步进行了尝试,但由于生产工艺限制,该无机覆膜沙无法成功运用至较复杂模型上,导致进展缓慢,现生产设备改造完成30%左右。
(二)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目前企业管理层前往山东烟台学习德国改造的生产技术,以期将其运用至该公司生产,预计12月底可引进。
(三)积极寻找新厂房。对无法使用无机覆膜沙替代的部分机器设备,企业拟通过外协、重新建设(租赁)新厂房生产等方式,降低对城区居民的影响,将有废气产生的工序搬迁到周边无环境敏感点的厂房内生产。目前企业正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实地踏勘选址。
四、环境监管情况
(一)群众投诉情况。2012年8月,有群众投诉无名臭味扰民,但我局一直未发现污染源头,经较长时间排查后方锁定污染源是该公司。2013年我局共接到此类投诉的重庆市zf系统(市环保局)公开电子信箱交办单3张,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转来该企业废气投诉5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公开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笺1张,zg铜梁县委宣传部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舆情通知单1张,群众来访1次。
(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在2012年的环境监管中,我局多次下达违章整改通知,责令该企业完善环保手续和环保“三同时”设施,但该企业一直未落实。2013年1月24日,我局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铜环罚[2013]1号),企业履行了罚款,但仍未按要求停止生产。为此,我局将企业存在的问题移交给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但各部门为支持企业的发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到目前为止仅整改了30%的设备,仍有70%的设备使用原工艺。
(三)关于部分群众反映企业偷排废气相关原因的说明。该企业射芯、浇铸工艺属生产线的必要环节,一天三班制生产,即投入生产生产废气便会通过散排进入环境,由于公司白天生产负荷相对较小,环境甚至可以接受闻不到异味,而夜间生产负荷相对较大,遇到低气压等不利条件时,在下风向空气中便可闻到异味,不存在企业故意集中偷排的情况。
五、下一步环境管理计划
(一)指导企业开展污染整治。针对企业提出来的污染整治计划,我局将及时提供专家业务指导和服务,并按整治方案督促企业落实。
(二)积极协助企业完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该企业年产100万件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较前期可研、环评设计规模均有所扩大,加之二期工程未经环保批准已擅自开工建设,我局将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并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包含年产100万件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规模变化和二期改扩建生产内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整治措施,待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恢复建设。
(三)严格执法。针对该企业年产100万件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排污,否则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启动按日计罚,待落实各项污染整治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针对二期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拟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铜梁县环保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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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19: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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