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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套房按揭财政补贴 总补助额不超住房总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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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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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套房按揭财政补贴,你符合条件不
  市财政局表示,符合条件的产权人要向个税缴纳地财政局申报,总补助额不超住房总价30%
  11月6日,****公开信箱在一天之内,公布了6条“首套房按揭补助”咨询信息。首套房按揭补助政策是否在执行?申报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哪些购房者有资格申请?补助额度怎么计算?结合市民的相关咨询,市财政局作出了如下回复。
  首套房财补政策在执行
  昨天,市民刘沙沙通过****公开信箱咨询市财政局:“我2010年10月在宗申动力城购买了一套住房,是首套房,不知道现在能不能办理zf优惠补助政策?”
  市财政局:目前,我市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仍在执行。
  根据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巴南、渝北、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包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所谓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具体以产权证记载为准,并且这一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这样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向个税缴纳地财政部门申报
  问:符合条件的,该向哪儿提出申报?什么时间可以提出申报?
  市财政局: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
  财政补助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类推。暂未取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超期补助年度不再受理,未超期年度仍可按时申报。
  总补助额不超总价30%
  问: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以获得多少补助?
  市财政局: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个税缴纳地不同分别申报
  如果住房产权归两个或以上产权人所有,并且都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均可以纳入计算补助的范围。当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在不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分别向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的财政局申报。
  在补助年度内,如两个或以上产权人的个人所得税40%部分合计超过申报补助住房支付按揭时,区财政可按纳税多少的顺序办理。
  每个产权人在申报时应将其他产权人的申报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以便有关区财政局了解该套住房完整的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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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需要这些资料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表。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3)************(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各区咨询电话
  渝中区财政局:63703137
  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
  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9
  九龙坡区财政局:68783443
  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
  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
  渝北区财政局:67375028
  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
   记者罗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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