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图库!!
查看: 56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路面有大坑司机身亡 公路管理所赔10万元

[复制链接]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5-5-17 17: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商务网,重庆电子商务第一网!

登陆享受更多浏览权限哟~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入驻经典 

x
路面有大坑司机身亡 公路管理所赔10万元2015-05-17 00:00:00 来源: 重庆晚报

分享到:


 0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



路面有大坑司机身亡 公路管理所赔10万元


重庆晚报讯家住永川区的王某凌晨下班后骑摩托回家,路上发生车祸死亡。家属发现现场有一大坑,将永川区公路管理所起诉至法院。2014年4月3日晚1时许,王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松溉镇新颜桥路段时摔倒,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jj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发路段属永川区公路管理所管理维护,路面有长180厘米、宽171厘米、深30厘米的凹凼。经鉴定,事故摩托车的前照灯、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凹凼与本次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做为事故路段管养单位,负有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平整、安全、畅通的监管责任,发现有坑槽、隆起等损坏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庭审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监管责任,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近日,永川区法院一审判决,永川区公路管理所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担责30%,赔偿死者10万余元损失。
承办法官称,根据相关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重庆晚报记者唐中明通讯员唐诗陈俊杰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发布商机信息及企业宣传推广--请移步注册重庆商务网!!
快捷入口:给经典重庆客服留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入驻经典  

本版积分规则

  • 欢迎关注重庆发展,多发帖多回帖才能持续保持帐号活力哟!请不要发表任何政 治,领 导,官 员,人 事及其它违法违规类言论,以免帐号被封禁。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经典重庆旗下网站 | 24小时客服:13424176859 308675020

爱重庆,爱上经典重庆! 爱重庆,就上经典重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