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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正式施行 攀爬文物等行为将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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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1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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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800年前,合川钓鱼城一段守城抗敌史在重庆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了让人们更好了解、感知这段历史,由市zf颁布的《重庆市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钓鱼城遗址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游客游览时的不文明行为将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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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址内上马建设工程需文物部门同意

  《办法》所称的钓鱼城遗址,是指钓鱼城古战场遗址及其他历代文物古迹遗存。

  市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钓鱼城遗址的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钓鱼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办法》规定,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钓鱼城遗址的安全,并经市人民zf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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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范围内不文明行为被禁止

  《办法》明确,游客在游览钓鱼城遗址时,刻划、涂污、损坏、攀爬文物,在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等行为将被禁止。

  这位负责人说,游客如果被发现攀爬文物,除了给予警告外,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使用闪光灯拍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如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在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同时,《办法》还禁止将钓鱼城遗址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交由企业经营,禁止开发危害钓鱼城遗址安全的旅游、文化等项目。

  据悉,如将钓鱼城遗址交由企业经营或者开发危害钓鱼城遗址安全的旅游、文化等项目者,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杨晨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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