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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一个“人民代表大会”构成一个“行政区”,每个“行政区”管辖范围限于“该行政区人大代表来自的地区”,对没有代表参与的地区,没有管辖权。
据此,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对应,中国地方行政区划主要分为3个层级,这也是公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上地址信息的基本标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县(市、自治州、自治县)
(三)乡(民族乡、镇)
其中,同一层级的行政区,因“人大会”是各自独立的,所以,对应的“行政区”也应该是平等的,互不隶属。这是《宪法》赋予人民享有平等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
但近些年来,随着中国官迷社会的日益病态,一些法盲竟然自编一套违宪的“副县级行政区、副省级行政区,甚至副国级行政区”,将原本同一层级、平等的行政区赋予了官僚等级差别,这意味着与之对应的“人大会”也有了“副县级人大”、“副省级人大”,“副国级人大”的荒唐,简直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亵渎!
另外,我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织法》明确规定“市人大”只有“直辖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3种类型,并没有“设县的市”。既然没有“设县的市”的人大会,当然就不存在有“市辖县”这种行政区了。(直辖市和少数特权较大市例外)
长期以来,普通地级市“代管”县的部分事务 表面上虽经“授权”,但其本质是将原本各自独立的“地级市人民”的意志强加于“县级人民”之上的滥权,是在严重侵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独立管理本辖区事务的权利!
一个社会的管辖层级越多,社会民主就会越弱,人民的权利就会越少。近代以来的宪政历史证明,“省县两级制、县市互不隶属”是中国民主实践的最好保障和体现。省县之间,无论是袁世凯复辟增设“道”,还是国共虚设“督察区”、“地区”等,实际都是社会民主法治倒退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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