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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源两家中介代理 买方择低成交未判“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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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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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东西要货比三家才能心里有底,更何况是买房。市民陈竞(化名)想购置一套二手房,他先后去两家中介公司看到了同一套房,并选择和中介费低的一家成交。谁知被另一家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600元中介费。近日,渝北区法院对这起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买家胜诉。
  故事始末
  一套二手房两家中介公司代理
  与中介费低者成交被起诉
  30岁的陈竞想购买一套二手房,2015年1月,他找到位于渝北的一家营销顾问公司寻找房源。工作人员将位于渝北天龙二支路的某小区二手房介绍给陈竞,并带他实地查看了房屋。
  2015年1月22日,陈竞和渝北这家营销顾问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看房书》,约定陈竞委托中介公司购买房屋,居间服务费按成交额的2%计算。
  就在同一天,陈竞又与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客户委托看房协议书》,他发现同一套房子,这家中介费却要低一些。
  2015年2月4日,陈竞和房屋所有权人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协议书》,约定他以53万元购买该房,支付中介公司8000元中介费。
  2015年3月18日,陈竞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之前要价高的这家渝北营销顾问公司得知陈竞在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他们推荐的房源,将陈竞起诉到渝北区法院,要求他支付中介费10600元。
  庭审现场
  同房源选中介费低的不违约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 渝北某营销顾问公司
  我们带陈竞实地看房,并与房屋所有人进行洽谈,而陈竞后来私下和他进行交易,是恶意跳单违反了合同约定。
  被告 陈竞
  渝北区天龙二支路某小区的那套二手房有多家中介公司代理,在10600元和8000元的中介费之间,我当然选择价低的,不存在违约。
  法院
  根据约定,判断买方是否违约的关键,要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上述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违约。本案中被告不构成“跳单”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报酬10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阐释
  什么叫“跳单”违约?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及房产居间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对房屋居间“跳单”规则如此确定:“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而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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