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重庆
标题:
“神医”借“开光”盗走价值3万元财物
[打印本页]
作者:
险峰
时间:
2016-8-3 18:29
标题:
“神医”借“开光”盗走价值3万元财物
“神医”借“开光”盗走价值3万元财物
2016-08-03 09:18
扫描到手持设备
字号:
忠州新闻网讯 (通讯员 刘霞)“神医”谎称他人家中有难,以用财物“开光”消灾之名,盗走财物。其间,被告人李某、成某和石某某在四川达州和重庆璧山、涪陵、
忠县
等地作案4起,涉案金额达2.63万元。近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石某某另案处理。
李某是重庆合川人,成某是河南人。去年11月至12月,李某、成某与石某某动起歪脑筋,以“神医”替人消灾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成某或石某某假装问路寻找“神医”,与被害人搭讪,另一人则假扮路人主动带路并与被害人一同前往“神医”处。途中,成某和石某某将套问到的被害人信息,以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李某,李某则假扮“神医”,在路上与三人“偶遇”,并以提前获知的被害人信息让其相信“神医”能力。之后,李某谎称被害人家中有难,可通过给财物“开光”的方式帮被害人消灾。当被害人将财物交给李某“开光”时,李某趁机将财物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
□ 相关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作者:
chonghamhan
时间:
2016-8-8 18:41
写得不错,学习一下。
欢迎光临 经典重庆 (http://bbs.jdcq.net/)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