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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百度推广中称竞争对手“不昨样”,竞争对手发现后起诉到法院索赔(重庆晚报曾报道)。近日,市一中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不昨样”虽与“不咋样”仅一笔之差,极易误导公众,构成商誉诋毁。
市一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重庆欧文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欧文外国语学校在百度网络上发现,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擅自在百度网络推广中以“重庆欧文英语”为关键词,发布“欧文英语不昨样,要选就选早八点”的推广标题,且该标题链接到早八点公司的网站,遂认为这一行为构成商誉诋毁,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早八点公司辩称,未使用“不咋样”等贬义字眼,不构成诋毁。
百度公司则辩称,已停止二原告所诉称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早八点公司的行为挤占了二原告的市场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推广标题中写的是“不昨样”,但日常用语中没有“不昨样”,只有“不咋样”的表述方式,“昨”与“咋”仅一笔之差,字形上极其近似,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发现这一差别,极易理解为“不咋样”这一负面词语。因此,早八点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近日,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重庆早八点公司十日内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昨”与“咋”仅一笔之差,字形上极其近似,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发现这一差别,极易理解为“不咋样”这一负面词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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