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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政策 用股权、分红打发糊弄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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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13:32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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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廖雪梅 实习生冯忠杰》记者9月3日从市财政局获悉,《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简称《激励实施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发布。该《激励实施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的激励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业界人士纷纷认为,这项高含金量的政策,既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化解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又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zf、企业、科研人员多方共赢。
《激励实施办法》规定,凡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
为避免“吃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激励实施办法》将激励对象限定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项目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成果改进作出重大贡献的主要技术人员;对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考虑到企事业单位不同科技成果、不同转化方式在不同阶段的政策需求不完全一致,《激励实施办法》提出入股奖励、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分红奖励六种激励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在其他大部分省区市实行审批制的情况下,我市简政放权,在《激励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实施备案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性,为创新创造“松绑加力”。这意味着,激励对象、激励额度及分配原则等要素构成的分配方案,由实施主体根据规定自行制定,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
市财政局人士透露,今年我市拟选择5-10家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主要涉及地矿、IT、农业等领域。
六大激励方式
方式界定激励内容
入股奖励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按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激励对象。入股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20%,但不高于50%。若给予奖励为20%的,在作价入股时一次性兑现;若奖励超过20%的,超过部分在5年内根据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盈利情况逐年兑现,每实现一年盈利给予超过部分的20%。
收益分成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的,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可在实施转让的下一年度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20%—50%用于一次性激励。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项目开始盈利或者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下一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上一年度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激励。
股权奖励是指实施企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者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股权出售是指实施企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出售和股权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股权出售价格根据实施企业每股净资产确定,并按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近三年净资产增值率确定对等折扣率,折扣率最高不得超过50%。
期权奖励是指实施企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期权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行权价格为激励方案批准日实施企业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价格。科技成果转化后亏损的实施企业,可按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减亏额度的35%实行期权奖励,行权价格按激励方案批准日实施企业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给予折扣,折扣率按减亏率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
分红奖励是指实施企业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的,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可在实施转让的下一年度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20%—50%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实施转化和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项目开始盈利或者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下一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上一年度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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