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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参与红色文化可以作为减刑参考是有国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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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12:39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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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kypolo 于 2011-5-13 12:41 编辑

只能说现在法律白痴很多,重庆这样规定是法律依据。不要因为记者和百姓对法律无知,就指责重庆****。
****歌,是不是一种文化?在中国肯定是。看看下面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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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
1)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①认罪服法;
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③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
④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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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1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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