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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熙来****,鸿举****关心一下原《重庆涪陵日报》被强制买断工龄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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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5:26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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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熙来****,鸿举****关心一下原《重庆涪陵日报》被强制买断工龄的职工
请熙来****,鸿举****关心一下原《重庆涪陵日报》被强制买断工龄的职工
请熙来****、鸿举****关心一下《重庆原涪陵日报》被强制买断工龄的职工
请熙来****、鸿举****关心一下重庆原涪陵日报买断工龄事件
请熙来****、鸿举****关心一下《重庆原涪陵日报被强制买断工龄的职工》,希望****、****要象重庆关心出租车事件一样关心原《涪陵日报》被强制买断工龄的职工,请****、****深入民心,调查事件的经过,还他一个明白。《涪陵日报》没有撤销,是假撤销,只是更名,而没有撤销报纸,现在用的刊号还是原来《涪陵日报》的刊号,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报纸出版管理条例》。现在《巴渝都市报》没有新的刊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没有批准《巴渝都市报》的出版,100余人现在正在和法院官司,涪陵区法院于2008年8月已作出了裁定,其结果是:驳回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没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不应该告报社,请问****、****,我们应该告谁,谁来为这100余人被强制买断工龄的人买单?现在我们已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中院能给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定,从而在老百姓中树立******人更高的威望和信誉,体现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给这些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人一个明确的说法,还他们一个公道,希望“包青天”的在世,事件的经过如下。

重庆原涪陵日报买断工龄事件

重庆原涪陵日报买断工龄事件『重庆』 [其他] 对终身制职工施行买断政策究竟是否合法?身为学法人越来越觉得心寒——谈重庆原涪陵日报社职工买断事件(转
作者:leehomday  提交日期:2008-3-19 11:51:09  

  今年1月上旬重庆原涪陵日报社职工100来号人到重庆****上访讨说法。得到的回复是:“我们将会委托涪陵****解决此问题。”一群人悻悻而回,期待涪陵****认真处理此事,涪陵****也给出了承诺。然而期待了两个月后的仲裁意见却是,维持以前的做法。职工上诉无门,某些领导视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搬弄是非。
   事件的起因得从2001年说起,因为三峡大坝的修建,处于江边的涪陵日报社印刷厂在搬迁计划内。国家在涪陵松翠路划拨了一块地专门用于新厂房的建设。本来不会有什么差错,但偏偏这时,涪陵日报社的领导却正处心积虑的计划着如何改革,把印刷厂这帮职工踹掉。印刷厂建厂几十年的利润好歹也有一些,但是编辑部领导却谎称无钱建设新厂房。编辑部领导经常挪用印刷厂的利润,钱不在了,还用问么?好几年前规划建新厂的时候,都还有上百万的资金,如今短短几年,钱去哪了?印刷厂的职工大都是终身制职工,大部分职工文化素质不高,但是也都在岗位上尽心尽职的干了几十年,为单位付出了将近一生的心血,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党员,还有一部分是老兵复员进来的。如果说当时流行下岗,本着公正的态度把这些人弄下岗就算了,但是报社编辑部领导想出了更妙的一招:让这些老骨头参加考试,考不过就丢饭碗。而且只让印刷厂的职工参加考试,编辑部的职工却不参加。让40多50岁的人,只有小学文化或者初中文化的人学习相当于大专甚至大学课程难度的理论教材,这不是故意刁难么?而且期间没有培训,没有老师讲授,完全自学。40多岁还有如此高超的记忆力和学习能力,这样都能考过,那就是天才了吧?何必当工人呢。在印刷厂职工的努力下,编辑部同意让编辑部的职工也加入这次考试中,以体现公平的原则。事实结果是:大部分的印刷厂职工没考合格,但是也有小部分的编辑部职工没考合格。
   编辑部的领导们开始按部就班的秘密执行他们的计划了。他们依据涪陵****颁布的过期文件,就开始拿着虚设的鸡毛当令箭了。所有的职工还被蒙在鼓里。一日,编辑部领导突然召集全体职工开会,公布“买断”方案,说改革方案已经被区****批准执行,让这部分未通过考试的职工拿钱走人,断绝同原单位的一切关系。短短几十分钟的会议,编辑部领导的一句话,就让这100多号职工,甚至100多个家庭陷入水深火热之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如同虚设,编辑部领导一手遮天。20多年工龄的职工只拿到了5万左右的补偿费,但是却断绝同单位的一切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通通自己缴纳。5万多元钱算什么,物价飞涨的今天,可能只能当3,4年的生活费。然而这些职工大多数有年迈的父母,在上学读书的儿女,他们怎么办?年轻的职工还好,可以打工挣钱,可是那些大部分中老年职工呢?一下子把他们踢给社会,让他们如何适应?如何找到适合他们年龄和职业的工作,他们除了做本行什么都不会。无非是帮人看门,什么的。可这年头看门的工作都很危险,也很累,再说也不是那么容易找到的。
   “买断”不同于“下岗”,下岗有相应的政策。买断性质的职工却上不着边,下不着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我一个只看过点法学书籍的人都晓得这是违法的。为什么?带着法理学的基本原则我们来看这里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不难发现马脚重重,理由有三:
  
   一,早在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於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2001年买断那年是在规定颁布后,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不能买断。买断是违背宪法的。
   二,****当地的文件不符合国家颁布文件,有违背宪法的地方,此地方规章应被撤销。
   三,假设涪陵****的文件是合法的,不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但是文件中规定有效期至当年4月,而已经当年6月了还能再依据此文件?过期文件不具有效力。
  
   我充分怀疑当年批准报社编辑改革的涪陵****某官员是法盲,此人是不是也应该考试下,弄他丢饭碗???可惜此人现在官运亨通,反而成了涪陵的人大代表。厉害,代表是真是人民啊!!
   我是这100来个职工中的某子女,我想问:是否中国的法律都是这样,形同虚设,做样子???法律制定得再好,没有人执行,还有什么作用呢?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后记:在买断后的几年中,报社编辑部把当初国家划拨给印刷厂的地卖了600万元。。。此地被开发商用作商品楼的建设,正在动工中。
   重庆某区同命运的某印刷厂全部职工2007年重新回到单位上班。
   当初从涪陵宣传部门下派到报社当总编辑的某某2007年已经被证实犯贪污罪等(被查处的事件与此事件无关),已被判刑,在劳改。但据说是已经医外就报,判刑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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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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