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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重庆大学法学院长陈忠林------我所看到的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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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 18: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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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2日 第三届岳麓刑事法论坛重庆大学法学院长陈忠林院长

陈忠林:我所看到的李庄案

说明:这次参加全国人大会,刚到北京的二天,《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找到我,说是想
了解我在这次会议将要提交的议案、建议。我们谈到了我关于刑诉 法第157条的建议,
由此谈到了李庄案的有关情况。考虑到在旁听二审相关的过程中,我终于理清了李庄案
的全部迷惑,以及《南方都市报》在相关受众的影响。 在与约定不论访谈内容多长他
们都发,删节一定要经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我同意了接受他们的独家采访。

也许限于篇幅,南都报没有全文发表经我修订的内容。我认为,被删节掉的部分(文中
已用黑体字标出),特别是有关二审的细节是最重要的部分,正是这一部分细节,才终
于让我解开李庄案的疑惑,可以说这也是我同意南都报采访的原因。

南都报采访稿发表的第二天,我即与该报联系,希望他们至少在网络版上将被删掉的部
分补上。但至今没有收到回音。为了避免误导,特将我整理的录音稿公布在此,供大家
参考。

(小标):李庄案的思考让我提出了这份建议

南都:我注意到你提交的建议是希望两高出台对《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司法解释。
提这个建议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

陈忠林:我建议的具体内容是希望对《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
庭审前未提交对方的证言笔录,在当庭宣读时应向对方提供相关副本。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对于这一规定,目
前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读。掌握证言笔录一方只在法庭上宣读笔录不向对方提供副本
,甚至不向对方展示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虽然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但是却会严重妨害对相关证言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质证。比如说,如果我手里没有对方宣读的证言笔 录,我怎么可能知道
对方是否在如实地宣读证言的内容;即是对方的确如实地宣读了证言的内容,我又如何
可能完全正确地记住对方宣读的内容。如果我不可能完全 正确地记住证言的内容,我
又如何可能以此为根据对对方提交的证言进行质证。

南都:这份建议的提出跟李庄案的庭审程序有关联?

陈忠林:这个建议可以说是参加旁听李庄案的成果之一。去年旁听了李庄案的审理后,
我自己认为尽管那次审判的庭审过程整体上是公正的。但法庭有二 次没有同意辩方提
出的看阅证言的要求,是应该改进的地方。这里需要说明是,辩方的高子程律师和陈有
西律师也不只一次提到法庭的审理过程是公正的。陈有西律 师认为:法庭没有全部答
应将控方宣读的证言笔录交给他们看,是那次庭审的“唯一”瑕疵。

南都:就是因为李庄案“整体公正”的言论,让你后来在西南政法大学的内部论坛上遭
集体“围剿”?

陈忠林:去年12月份,我的确在一个只对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开放的网站——“西政人论
坛”上与网友讨论过关于李庄案件的一些情况。后来知道,那天到西政人论坛上来跟帖
的人,绝大多数都不是西政的学生。

南都:为什么要在西政而不是你现在所在的重庆大学搞这一次的讨论呢?

陈忠林:我在西南政法大学学习工作了27年,西政的经历可以说是我人生不可切割的重
要部分。“西政人论坛”是一个我一直比较感兴趣的网站。离开 西南政法大学后,我
有很长一段时间上不了这个网站。李庄案发生后不久,我突然发现我又能进这个网站了
。进去浏览上面的帖子后,看到许多对李庄案的评论,特 别是对所谓“重庆专家”意
见的批评。我个人认为,这几位“重庆专家”对法律的解释是没有问题的。比如,我认
为,“不能把白的说成黑的,黑的说成白的”是律 师行为的基本底线。这话有什么错
?难道法律真的允许律师在法庭上颠倒黑白吗?但就是这些正确的话,却在网上被批得
一塌糊涂,有人甚至以典型的wg语言,提 出了“重庆专家”应该被“钉在历史的耻
辱柱上”等评论。

看到在李庄案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上,很多学生被网上的舆论所误导。比如,律师
基本职能是什么?刑法第306条该不该废除?律师究竟应该以怎 么样的行为为自己行为
的底线?对法律的解释,是不是可以仅仅因为这种解释对****有利就是错的?我觉得,
对这些问题学法律的人必须有正确的认识。所以,我认 为有必要与同学们聊聊以澄清
相关问题。

南都:看到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等言论,你觉得委屈?

陈忠林:我不觉得委屈,但我感到气愤。我认为,学法律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
以歪曲法律的方式来维护“正义”!

个人受委屈是小事,但是学法律的学生被误导了却是件大事,因为我们国家的法治今后
要靠他们。也正是基于这个考虑,也基于自己对西政的感情,才产生了与学生交流的愿
望。

(小标) :“在这次‘打黑’中,我不是重庆法院方面的专家”

南都:我注意到大家对你的言论的“围剿”,有一部分是基于你的身份。网上称你既是
重庆市****的专家顾问,也是重庆法院的咨询专家,更是本案急招咨询的专家之一,还
曾作为官方专家的身份受邀参加庭审。参加完庭审后你还和当地政法部门的人员一起谈
这个案子。

陈忠林:我从来没有担任过重庆市****的专家顾问;在这次“打黑”dz中,也一点没
有任何一家法院请我就具体案件咨询过意见。那次旁听李庄案,是重庆市人大的安排,
我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去听的这个案子。

庭审当天,由于网上对庭审当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反响很大。重庆华龙网从上午就多次
想请我就这些问题谈一点看法。由于我一般都不愿意就具体案件表 态,同时也因为庭
审还没有结束,前几次我都拒绝了。晚上十一点多钟,在庭审入辩论阶段后,华龙网的
人再次来邀请我,考虑到控辩双方在质证阶段实际上已经将 辩论阶段的内容说得差不
多了,不好再拒绝他们,我就去了。

实事求是的说,当我上去时,看见还有四个西南政法大学的老师。在一个政法委和一个
检察院的人介绍了一下网上有关李庄案件的争论和庭审的基本情况,就是专家回答新闻
媒体的有关问题。在专家发言时,就没有政法机关的人了。

我认为,那天专家们对相关的问题回答是没有问题的。比如说,有专家认为,李庄无权
要求重庆法院和检察院的整体回避。法律确实没有规定刑事被告人 有这个的权利,连
李庄自已也说这个要求只是一个学理探索,没有法律规定。网上有批评说,李庄这个要
求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上 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这里且不说李庄案件是否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即使符合条件,李庄又怎能向重庆江
北区法院这样一个最基层的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要求 呢?

南都:你不是重庆官方的顾问或专家,为何会有这样的传言呢?

答:这也许因为我是重庆高级法院的智库专家,也曾是上一届重庆市人大法律委员会的
咨询专家。但在这次“打黑”dz中,从来没有法院系统的人来找我咨询过相关案件的
问题。


点评

这次韩国竞选总统,一候选人是律师。这情形让贺卫方李庄兴奋好一阵。  发表于 2013-1-3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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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 18: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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