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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新规:违法行为相同 地区不同处罚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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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5 10:56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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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zf网上获悉,市工商局主动公开新修订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简称新《规则》)。据悉,新《规则》出现三大变化,不以单处并处论轻重;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项法规,按最重的处罚量刑;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区域,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处罚多少等,而不是再一刀切了。
   市工商局法规处处长江传华介绍,以往,不论在哪里犯法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多大,只要触犯某一法律法规,都按照该法规来处罚。今后,工商在下达行政处罚前,则要考虑违法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而不是一刀切。
   江传华介绍,重庆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突出,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大,相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着显著差别,相同的处罚结果对不同处罚对象的惩罚和矫正作用也不相同,“如果强求一律,按照相同尺度进行处罚,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特别是违法主体自身条件差异可能导致处罚效果出现畸轻畸重现象,既未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新《规则》第五条特别新增了一款,要求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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