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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因生活琐事与其丈夫文某发生纠纷后,不理丈夫离家外出。文某为报复其妻子,放火烧毁其住房,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近日,綦江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11月4日下午,文某在其家中与其好友邓某一起饮酒。邓某走后,文某与其妻子任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任某便独自离家外出。文某非常生气,便从沙发上拿起1条裤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裤子点燃后扔在沙发上后离开家中。该行为造成文某家中发生火灾。之后,消防人员前往现场,与周围群众将火扑灭。该次火灾导致文某家中客厅内的沙发、电视、空调、座椅、墙壁、天花板等财物被烧毁。
文某居住的房屋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正街,房屋北面、南面均为居民区、且该房屋的二楼有居民居住,与邻居有共用墙,其行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某与其妻子任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文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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