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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消费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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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2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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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双方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书面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人承担。

工商点评:根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鉴定、检测费用由经营者预付,并根据鉴定、检测结论,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显然条款中关于“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人承担”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精神,对消费者是不利的,属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条例:贷款期限两年或以上的除一次性缴纳第一年保险费外,另需缴纳续保保证金 元;乙方在第二年至贷款期限年为止的情况下,保证金才能退还给购车人。否则,该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工商点评:该条关于缴纳续保保证金的规定,是在向消费者销售车辆时,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扩大经营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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