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山水城市 于 2015-7-24 09:09 编辑
以前说这条公路回报低,现在收费期可以超过30年,显然投资回报已经不是问题。
交通部:高速公路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2015-07-22 02:37:24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高速公路收费拟不再事先规定期限,而是根据修路贷款债务偿还情况确定;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将继续收取养护管理费。昨天,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即日起,通过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
借钱修路主体改为地方zf
“按照以前的贷款修路政策,很多债务主体本身就是地方zf,而不是交通主管部门,所以此次修订也对这个主体做了明确。”交通运输部有关专家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规定,zf收费公路将取代现有的zf还贷公路,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这样也就降低了zf收费公路的融资和运营成本,同时能提高管理效率,增强zf偿债能力,降低zf性债务风险。 此外,以前提出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这意味着,实行多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向银行贷款修建公路的做法行不通了。
已取消收费的公路不得再收费 “在条例修订中,我们大幅提高了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介绍,修订稿明确,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他说。
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是收费条例中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说: 魏东:zf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zf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二是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新闻背景: 以前的条例规定,zf还贷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修订稿则规定,zf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以实际的偿债期为准。以前的规定要求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一到,必须停止收费,修订稿则规定,zf统一管理的收费公路在zf债务偿清之后,可以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此外,修订稿调整了zf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zf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 根据修订稿,高速公路的举债和偿债主体也将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变更为地方人民zf,举债的方式是发行zf专项债券,zf管理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zf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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