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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池
据消息,龚某经营一废品店,经常从夏某处收购废旧电动车电池。2012年年底,夏某以50元/组的价格,一次性将30组电池电池知识解读销售给龚某。龚某在明知电池仅为市价一半的情况下,依旧收购。至今年5月,龚某以低价共收购电池400余组,总价近7000元。事后,夏某因盗窃被****机关抓获。据交代,夏某伙同他人偷盗路边电动车电池关于电池的知识,然后以低价售至龚某处。随后,龚某也被****机关抓获。最后,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卓孝认为,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并不要求被告人确切知道涉案物品是否赃物,而是根据其是否明知收购价格明显超低,以及交易时间、地点等综合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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