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诉人XXX与原告XXX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法院打通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460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綦江区法院打通法院于2015年9月6 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4602号民事判决书。
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与原告XXXX并没有劳务合同关系,不存在原告所诉的欠他们工资的行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1. 原告XXXX干的活不是上诉人的。
2. 上诉人也不是承包人。
3. 原告没有与上诉人之间签订任何书面劳务协议。
二、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所采信证据为非法证据
1. 原告提交的协议,是答辩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应当无效。
签这份协议当天,答辩人被打通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不论答辩人如何解释,派出所均不放人,非要答辩人签署这份协议才能放人走。因此答辩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才签署的这份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协议应当无效。
2. 采信真正的承包人綦江新源公司单方的口头之言。
判决书中说到:向新源公司调查说是上诉人当时之妻承包的,还说给了钱给上诉人当时之妻,没有任何合法证据证明.
3. 认定上诉人在逼迫下签的所谓”协议”理由为:签名上捺了印,还是依法成立的《协议》,依的是哪门子法?一群人围攻一个病重的人,强制扣留数小时,写下一纸莫须有的还款《协议》,还说上诉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当时是有“丧失部份劳动能力”的鉴定书,并且三病缠身,身患糖尿病,关节病,皮肤病)是在民警出警后扣押数小时,低血糖的情况下为了保命脱身不得不违心签具一份莫须有的还款的<协议>.法官持此论调让人不禁“心惊若寒”.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