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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全面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一节 推动生态共建共保 合力打造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带。强化河湖长制,依法划定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水生态空间“蓝线”“绿线”,构建以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嘉陵江、乌江为主体,其他支流、湖泊、水库、渠系为支撑的水系生态廊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健全天然林用途管制和保护监管制度,加强华蓥山、明月山、铜锣山等重要山体生态廊道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加强与周边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统筹衔接。科学规范、优化整合各类自然保护地,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长江干流两岸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推进长江消落区生态修复及保护,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协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建设。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 强化生态系统修复。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分区分阶段因地制宜推进全域生态修复。大力开展国土绿化,实施“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促进森林生态系统休养生息,推进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耕地、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强化重要水源地、人口密集场所周边地灾隐患点综合治理。稳妥推进生态敏感区生态搬迁。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加强关闭矿山地质灾害和生态破坏风险防控,推动关闭煤矿矿井水治理。以蓄水、保土、造林、种草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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